|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知识问答(十)——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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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13 10:30 文章来源:湖南省商务厅世界贸易组织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责任的原则、范围、形式、对象等制度的总称。《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内容:
第一,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责任追究范围为:不作为或者缓作为、越权或者滥用职权行为、违反程序的重大行政决策、违反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等十四类行政违法行为。
第三,追究责任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行政行为违法;(2)行为人的主观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3)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第四,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分为:责令限期整改、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分为:告诫、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可以视情况合并适用。
第五,责任追究的对象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责任追究的机关。对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告诫、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处理的,由本行政机关决定或者由任免机关决定;取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资格的,由发证机关决定;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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